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
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
發(fā)布日期:2016-10-15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來源:國資數據中心
(2016年10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?為了加強政務數據管理,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(fā),加快“數字福建”建設,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,提高行政效率,提升服務水平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?在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從事政務數據采集處理、登記匯聚、共享服務、開放開發(fā)及其相關管理活動,適用本辦法。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,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、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公共服務企業(yè)(以下統(tǒng)稱數據生產應用單位)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、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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